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贸易合作管理
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详细阐述了贸易合作管理的组织架构与实施细节。其中第六条明确了黑河市、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的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角色与权力。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代表,承担着行使条例规定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各项权力,对合作区内经济贸易合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的重要职责。
第七条进一步阐述了管委会的具体职权,包括制定合作区具体优惠政策和行政管理规定、编制合作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审批和管理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管理合作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和开发、负责财政、国有资产、统计、劳动人事、城市建设、房屋产权、工商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指出,为适应合作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经批准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合作区的有效运营。
第九条允许在合作区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其他咨询、服务机构,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合作区的经济发展。
第十条明确合作区以边境贸易为先导,积极发展贸工型企业,并鼓励兴办出口加工业、替代进口产品的产业、第三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以此推动合作区的产业多元化发展。
第十一条禁止开办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定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以确保合作区的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邮电、金融、保险、外汇以及海关、商检等部门、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合作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办理有关事务,为合作区的贸易与投资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三条规定了合作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强调了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管理的相关手续,保障土地市场的有序运行。
第十四条强调了管委会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责任,包括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简化审批程序、规定批办时限、明示办事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促进投资环境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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